晋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和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电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