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信、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