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工业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