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
(二)电梯维护保养质量;
(三)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质量;
(四)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安全;
(五)电梯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