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执行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随附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

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电梯,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