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并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环境,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承担相关道路运输经营管理等工作。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安全管理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