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第三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智能网联汽车通行路段设置相应的标识和安全提示,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应当按照相关交通标识的指示通行。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