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与家政服务消费者充分协商,订立家政服务合同。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