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了解家政服务内容,有权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及心理咨询辅导。

家政服务人员有休息和取得报酬的权利,休息时间、休息补偿方式和报酬数额可以依法协商确定,并在家政服务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明确。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