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由,滥用投诉、举报、信访、申请信息公开等权利,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