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解决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由,滥用投诉、举报、信访、申请信息公开等权利,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