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养老服务组织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评定。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依法采集归集和披露养老服务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其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