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护理服务,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落实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逐步提高津贴水平。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