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安排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适时提供心理咨询疏导服务。

社会各界应当尊重和保护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