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推进技能评价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等。

鼓励在养老服务组织中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或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