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