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要求投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多层次、多类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服务。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