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与住宅主体建筑工程同步或者先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