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公用企事业单位协作,实施不动产抵押登记、“带押过户”等便利化改革措施,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服务事项过户同步办理。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