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公用企事业单位协作,实施不动产抵押登记、“带押过户”等便利化改革措施,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服务事项过户同步办理。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