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展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和服务领域,加强证明证照数据共享,逐步扩大“免证办事”“一码通行”等便利措施的应用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实施清单。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新证明事项实施前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完成清单更新。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