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便利度和可得性,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禁止高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