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开展公共停车场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政策制定及监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指标制定和机动车停车场用地保障,审核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审批后的专项规划中公共停车点位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规划选址的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活动、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实施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监督管理,加强违法停车治理。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监督管理,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市城市管理、经信、财政、税务、生态环境、人防、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并接受和依法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