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牌,公布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制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秩序巡查和监管制度,并加强巡检巡查;
(三)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智能化管理;
(四)向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实时准确上传动态数据信息;
(五)保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正常运行,并妥善保管车辆出入登记、视频或者图片等记录;
(六)负责公安机关规划、调整以及撤销停车泊位标线的设置、清除以及维护工作。
鼓励经营管理者购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责任险。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