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临时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
(二)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对进出通道、停车场地应当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保持地面坚实、平整;
(三)鼓励临时停车场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备、加装电动汽车配套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标识标志;设置并标明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四)需要与市政道路接驳通道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以及其他道路主管部门同意;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