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或者堵塞人行道、应急通道、消防车通道等;
(二)合理使用场内设施、设备,不得破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三)及时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使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非残疾人专用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五)非充电需要,未经停车场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的公共泊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