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停车信息服务企业应当向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实时准确上传泊位动态信息、收费标准等数据。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停车信息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安全保密措施,防止数据信息泄露,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实施数据安全技术防护,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安全事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