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约定及时收集、接收危险废物。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收集、接收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告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协助其采取环境安全临时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