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二)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不包括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

(三)警戒区,是指由于通航环境复杂、船舶横越活动频繁,要求船舶通过时应当予以特别警惕,经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特定水域。

(四)停航船舶,是指未满五百总吨或者七百五十千瓦,并且计划在码头泊位连续停靠超过一个月的中国籍船舶。

(五)休闲船舶,是指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下,从事经营性海上旅游、观光、垂钓等休闲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游艇和休闲渔业船舶。

(六)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立体养殖等措施,构建或者修复的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或者避敌所需的场所。

(七)海洋牧场平台,是指在海洋牧场水域内设置的用于开展海洋牧场环境监测、渔业生产、海上看护、牧渔体验、生态观光、安全救助等活动的设施。

(八)海洋开发作业活动,是指使用船舶或者海上设施从事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建设、生产、维护、拆除等活动。

(九)锚地,是指专供船舶或者船队在水上进行停泊、避风、应急、编解队等作业的水域,包括港内锚地和港外锚地。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