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