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港内锚地、港池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捕捞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内从事上述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