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人员以及装备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上搜救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海上搜救应急队伍、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制定海上搜救应急队伍建设标准,根据需求指导海上搜救应急队伍配备相适应的搜救装备。

市、县(区)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上搜救力量参加海上搜救业务培训、应急演练等,提高海上搜救应急队伍专业技能。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