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海上搜救中心配备专职应急值班人员和搜救指挥必要的设施、设备。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健全海上搜救值班值守制度,保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