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其搜救责任区域内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县(区)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接受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