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船舶进出安全作业区或者靠离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