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海洋开发作业活动交通安全第三十三条有效海洋开发作业活动应当做好与航道、锚地、交通管制区等的合理避让,不得影响航标的正常工作效能。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