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海上休闲活动交通安全第三十一条有效在下列时段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船舶不得出海航行:(一)日落后至次日日出前;(二)能见度低于一千米;(三)海上风力达到蒲福风级五级以上,或者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准的抗风浪等级;(四)其他严重影响休闲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