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下列时段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船舶不得出海航行:

(一)日落后至次日日出前;

(二)能见度低于一千米;

(三)海上风力达到蒲福风级五级以上,或者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准的抗风浪等级;

(四)其他严重影响休闲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