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休闲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公布的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内活动;
(二)在经验收(检验)合格的码头、停泊点或者浮动设施上下乘客;
(三)在核定的数量范围内载客,维护乘船秩序,禁止乘客集中于船舶一舷;
(四)在开航前对乘客进行航前安全教育,并督促乘客按照规范要求穿着救生衣、乘坐船舶;
(五)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
(六)出航期间,船舶应当保持自动识别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与岸基值班人员通信联络畅通;
(七)禁止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船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