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停航船舶应当与所停靠码头泊位的管理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停泊期间,一百总吨或者二百二十千瓦以上的,应当至少由一名驾驶员和一名轮机员值班;未满一百总吨以及二百二十千瓦的,应当至少由一名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值班。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