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城市设计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体现滨州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