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乘客,不得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扰乱公共秩序或者携带第一款规定的危险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