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日常监测。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各类风险信息的分析研判。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