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日常监测。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各类风险信息的分析研判。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