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