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试运行和初期运营。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