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导轨式胶轮、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