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