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提请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