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