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束犬绳(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予以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