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校园创建纳入学校目标考核和教育督导工作体系,指导、督促学校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