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七章 保障改善民生第五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边境地区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就业信息、政策指导、权益保障等服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地区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积极扶持抵边居住群众及其子女创业、就业,有效解决抵边居住群众就近就业问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