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七章 保障改善民生第五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边境地区社会保障水平,支持边境地区养老、托育、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